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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外國人法》究竟规定了什么:引發馬塞洛總統如此多疑慮與擔憂

新《外國人法》究竟规定了什么:引發馬塞洛總統如此多疑慮與擔憂

為理解國家元首在寄給拉頓宮法官的請求中所關注的種種議題,必須先搞清楚外國人法的主要修正內容——該法由 PSD 和 Chega 投票通過,IL 棄權,其餘政黨投下反對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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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週四,總統將國會通過的《外國人進入、停留、離開與驅離國家領域之法律制度》修正案,呈送憲法法院。

馬塞洛對下列事項多所疑慮與擔憂:可能違反“平等原則、比例原則、法律安全性、限制權利時的比例性、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、實質法律監護的平等、家庭團聚權、以及行政活動對憲法的約束力”。

憲法與程序層面的疑慮

該提案是五月當選政府首個立法套件中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,與在 PSP(國家警察局)內成立的“國家移民與邊境單位”(UNEF),以及新的國籍法並列。UNEF 已獲頒布,而涉及眾多憲法疑慮的國籍法預計在九月討論。

針對《外國人法》,批評聚焦於政府強行施加的緊急程序導致程序瑕疵,以及部分內容可能違憲。

爭議包括最高司法委員會(CSM)與行政及財稅法庭最高委員會(CSTAF)的意見需在僅兩天內提交,卻未收到回覆;同時反對黨正式要求召開聽證,卻未聽取憲法學者與移民團體意見。

此外,若 AIMA(融合、移民與庇護署)作出行政決定,法案削減了受影響者向法院上訴的權利,可能構成侵犯“獲得司法救濟權”。

法案明定,僅當 AIMA 的作為或不作為“以確鑿證據顯示嚴重、直接且不可逆方式”,在適時行使個人權利、自由與保障時受到影響,且這些保障無法透過現有的臨時措施有效維護,才可提出“以傳喚程序捍衛權利、自由與保障”的訴求。

移民團體聯盟於週二呈交文件給總統,警告該法草案的撰寫方式“使得面談安排與家庭團聚請求審查受制於 AIMA 的行政能力,未能確保依法定期限與基本權利獲履行”。

該表述“造成程序可及性不均、系統性延誤,以及違反憲法第 268 條所保障之實質權利監護原則的風險”,特別是對於更為脆弱的移民。此外,法案未規定期限,也未“強制 AIMA 公開排程方法”,削弱了行政透明度、公民與司法的監督能力。

對移民家庭團聚的限制

法案允許移民若其未成年家屬已“合法進入國境、且目前居於境內、與其同住且依賴其生活”,可立即申請家庭團聚。

其他情形下,僅允許已獲有效居留許可且“合法連續居住至少兩年”的移民申請家庭團聚。實務上,這項措施使得透過“表達意願”法律制度(允許以旅遊簽證抵達葡國的人申請正規化)而獲居留許可的逾 30 萬名移民,其家庭團聚申請須遞延兩年。

由於這些申請須在居留證明發出兩年後方可提出,其家屬將須遵循九月即將制定的新國籍取得時限。

為完成團聚申請,申請人須提供“經證明為自有或租賃,符合同區可比家庭之一般標準的住宿,並符合安全與衛生要求”,同時須具備“足以扶養所有家庭成員的經濟能力,不依賴社會補貼”。

此外,申請者“須履行融合措施,尤其包括學習葡語與葡萄牙憲法原則與價值觀,若涉及未成年,其亦須接受義務教育”。

與先前的三個月時限不同,團聚申請“須於九個月內決定”,且可因“公共秩序或治安”以及“公共衛生”理由被拒。

移民團體指出,“若拒絕居住於葡萄牙境外的未成年家庭團聚請求,將與歐洲及國際法不相容”,因其“排除合法家庭,違反兒童最大利益原則,削弱社會融合與包容機制”。

取消對葡語國家共同體(CPLP)國民的優惠

另一具爭議的措施是取消對葡語國家共同體(CPLP)公民的優惠制度,改為必須在原居地申請工作簽證或居留簽證,才能取得居留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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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透過雙邊協議,東帝汶與巴西公民可免簽以觀光入境葡萄牙,之後再申請居留許可;其他 CPLP 國民則需持旅遊簽證入境,再申請居留許可。

此舉引發葡語移民抗議,甚至安哥拉總統認為這項法律倒退帶來“某種不便”:

“葡萄牙人旅居世界各地,我們所要求的最基本,就是葡萄牙不要對選擇葡萄牙的移民……對他們的待遇,比葡萄牙人在多年來被接納國家受到的待遇還差。”

新法案中指出:“若申請人受 CPLP 協定保障,且持有居留簽證,可申請臨時居留許可”,而葡語國家公民“如持居留簽證,可在葡境內向 AIMA 申請 CPLP 居留許可”。

實際運作上,除巴西與東帝汶外,其他葡語國家移民須在葡萄牙領事館申請入境簽證,才能適用該移動協定。

即使政府已加強人力配置,申請人在葡萄牙領事館遭遇的審理延遲仍頻傳。

移民團體認為,“對 CPLP 公民居留條件所做之改變,為一建立於歷史、語言與文化紐帶之制度的倒退”。

“CPLP 制度一直是區內移動性與區域融合的正面典範,受到雙邊與多邊協定認可」,「若未設明確保障即進行改變,可能破壞信任,損及葡語團結原則。”

高技術移民與投資者為唯一受惠群體

在這項立法方案中,唯一受惠的外國人是高技術移民,他們將成為唯一可以申請求職簽證的對象,以及擁有投資居留許可(即“黃金簽證”)的人士,他們可免於其他人須等待兩年的家庭團聚要求。

根據法案內容,求職簽證“可以核發給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申請人,允許其進入並停留於葡萄牙領土,以尋找工作為目的”。

然而,根據馬塞洛.雷貝洛.德索薩所聽取的移民團體意見,“將求職簽證限制於高度專業活動,完全與葡萄牙勞動市場的現實脫節”。

“葡萄牙經濟——特別是在農業、建築業、旅宿業與照護業等領域——高度依賴低技術勞工”,而“這種限制鼓勵菁英化移民政策,以所謂‘人才’為中心,忽視了基層勞工的重要貢獻”。

根據法案內容,求職簽證必須在 120 天內安排面談日期,且“若申請人在該期間內開始工作,則有權申請居留許可,前提是滿足一般條件”。

若未取得居留許可,該移民將被“要求立即離境”,而此舉遭移民團體質疑,認為其違反了“比例原則,這是一項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,亦為歐洲移民法相關判例所確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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